一、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、出售、出让、转让、置换、报废、报损、无偿调拨(划转)、对外捐赠等行为。
二、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时,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:
资产单位价值(原值)20万元以下的,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;资产单位价值(原值)在20万元以上(含20万元)的,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厅审批,其中资产单位价值(原值)500万元以上(含500万元)的,由省财厅审核后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。其中,报废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。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,不得报废。使用年限可按照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》确定,国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三、处置程序如下:
1. 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(土地及房屋的资产处置直接由资产办提出处置申请);
2. 资产办定期汇总(一般每年1-2次)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,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,出具资产处置决定;
3. 处置方案经学校同意后,由资产办发文和填写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》,并提供相关报批材料,按审批权限报上级部门;
4. 收到批复后通知采购中心按学校规定组织处置;
5. 分别在资产管理系统、财务系统、省财厅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账务核销;
6. 处置资料整理归档。
四、在申报资产处置时,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、证件及资料。
1. 资产无偿调出,必须提供以下资料:
①资产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性能、用途、价值凭证(如购货发票或收据、工程决算副本、记账凭单影印件、固定资产卡片等)及产权证明;
②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;
③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及申请材料;
④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,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;
⑤因撤销、合并、分立、改制而移交资产的,须提供撤销、合并、分立、改制的批文;
⑥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,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;
⑦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结果。
2. 资产出售、出让、转让,必须提供以下资料:
①资产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性能、用途、价值凭证(如购货发票或收据、工程决算副本、记账凭单影印件、固定资产卡片等)及产权证明;
②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;
③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;
④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结果。
3. 资产置换,必须提供以下资料:
①资产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性能、用途、价值凭证(如购货发票或收据、工程决算副本、记账凭单影印件、固定资产卡片等)及产权证明;
②置换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;
③进行资产置换的理由;
④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;
⑤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结果。
4. 资产报废,必须提供以下资料:
①《资产报废鉴定审批表》;
②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;
③上级有专门规定的专用设备如房屋、电梯等需提供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;
④单项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的需提供资产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性能、用途、价值凭证(如购货发票或收据、工程决算副本、记账凭单影印件、固定资产卡片等),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结果。
5. 资产报损,必须提供以下资料:
①资产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性能、用途、价值凭证(如购货发票或收据、工程决算副本、记账凭单影印件、固定资产卡片等)及产权证明;
②损失价值清单;
③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;
④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;
⑤《资产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》。